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胡雅純
被 告 郭瑞珍
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