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思惠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法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