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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債務人陳雄信因繼承而與他人公同共有之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上開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