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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佩霖即吳沛淇
                      住○○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六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原告起訴時係在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六樓之1處,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