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良、張幸涵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3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