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1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郭齊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86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