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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  
            溫秀蓁  
被      告  廖妍苓即廖育辰
                      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即新竹○○○○○○○○○)

            李映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93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