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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陳子安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彭蔓羽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754元,及其中新臺幣24,012元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5,774元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