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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陳慶順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現送達處所不明,且未為公示送達,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