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陳慶順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現送達處所不明,且未為公示送達,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