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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弘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郁  
相  對  人  陳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地在花蓮縣花蓮市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內可參。又綜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無其他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