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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4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孫心愉  
            孫佳文  
            孫佳豪  
            孫佳誠  
            孫心柔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田雅玲  
被代位 人   田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所代位為田雅玲,與被告孫佳誠、孫心柔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其利益相衝突,而原告亦未為孫佳誠、孫心柔聲請特別代理人,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