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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複  代理人  謝維宗  
被      告  張義誠  

訴訟代理人  張嘉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57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