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32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      告  林英明(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惟被告已於114年5月1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既於訴訟繫屬前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