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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被      告  君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巧希  
被      告  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奉聖  
訴訟代理人  葛咏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薛巧希為被告君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君陳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5年1月23日已變更為薛巧希,爰裁定命薛巧希為被告君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