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被 告 君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巧希
被 告 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奉聖
訴訟代理人 葛咏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