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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被      告  君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巧希  
被      告  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奉聖  
訴訟代理人  葛咏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