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鄭家旻  


被      告  王婕霓(原名:王柔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2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