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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8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戴源毅  
被      告  葉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6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