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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彥鴻  


被      告  邱玟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1
676元
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974元
11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648元
11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659元
11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504元
11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708元
11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