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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孫宏譯  
被      告  詹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36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