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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被      告  陳又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7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