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龍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60元,及其中新臺幣42982元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