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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龍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60元,及其中新臺幣42982元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