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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周煥庭  
被      告  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