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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基於信用卡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被告戶籍所在地為嘉義市西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