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吳芷萱
輔 助 人 吳燕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聲請人雖記載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竹縣關西鎮,然其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遷入現桃園市桃園區之址,並無證據足認相對人現仍居住於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