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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郭孝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