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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相  對  人  吳佩霖即吳沛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聲請人雖記載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竹縣湖口鄉,然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遷入現桃園市觀音區之址,並無證據足認相對人現仍居住於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