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頂尖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須補正起訴不合程式部分:
(一)請查報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請查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三)原告起訴狀末在具狀人的位置,僅有以電腦繕打原告公司之名稱,漏未簽名或蓋章,提出之書狀程式非合法,應重新補正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四)請依上開說明補正,或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應另按被告部分提出正確之起訴狀繕本及附屬證物資料(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