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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女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相  對  人  陳彥浩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相  對  人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