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訴訟代理人 吳淑霞
被 告 魏阡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34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月新臺幣1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2,41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原告購買DISNEY'S WORLD OF ENGLISH語言系統一套,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23,254元,並約定頭期款為5,000元,其餘部分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共分71期清償,每期繳款金額為3,074元,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若被告未於每月5日前準時繳足每月應繳金額,收取手續費(違約金)100元。詎料,被告於繳付第20期款項後,即未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依兩造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被告已喪失繼續分期付款之權利,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到期,並應按月給付100元之違約金,被告自114年9月5日起迄至原告起訴時,尚積欠160,348元(含分期付款金額共159,748元、逾期手續費600元)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348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依約每月按1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買合約書及依約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4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