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  


訴訟代理人  曹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子、陳清子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正陳清子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或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裁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陳清子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死亡,且陳清子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09、1489號卷宗核閱屬實,茲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