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北設工大樓西側)
訴訟代理人 楊家禎
陳定和
被 告 高振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