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2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瑶
被 告 蘇曉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54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27.240.178.138)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分期清償,原告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8月1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16,541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伊有聲請更生調解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之表示,有言詞辯論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21頁),參照上述規定,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因此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