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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鄭一承  
被      告  孟繁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8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