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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黃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為苗栗縣銅鑼鄉,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為苗栗縣頭屋鄉,有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被告請求移轉管轄聲請狀可憑(卷第57、85頁),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被告之聲請,移轉管轄至具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