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素蘭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302元【含本金122,280元、94年8月17日至115年1月5日(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49,044元、執行費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