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
林俐欣
被 告 林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1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分期利息加計遲延利息已逾年息百分之16,是依法超過部分不得請求,又原告主張若超過部分願意放棄分期利息,是如主文所示部分應屬有理,而分期利息部分,應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