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張芝雯  
被      告  莊博宇  


            謝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莊博宇、謝碧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莊博宇、謝碧玉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7萬947元
自114年4月4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