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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莊涵予  
被      告  黃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雖稱被告雖多於新竹消費而認被告仍居住新竹,惟觀被告消費為民國113年間,而被告是於114年10月遷戶籍至新北市深坑區,之前確實住新竹縣竹東鎮,是自難僅憑被告於113年間於新竹消費即推定實際居住於新竹,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