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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3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鄭卉珺  
被      告  葉世茂    生前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起訴,惟被告已於114年1月5日死亡,是被告於原告提出本件訴訟前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正,爰駁回原告本件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