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鄭家旻
被 告 徐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漏載附表,應增載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