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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陳可威  
            陳英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40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8月25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