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何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5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抗辯本件是線上申辦,所以沒有簽名,故契約應未生效等語。惟契約成立,並不以書面為必要,被告既自陳曾去上過幾堂課,顯然就林鼎曜數位USB教材購買已合意,是被告此部分抗辯自不足採。又辯稱買了顧問課程聽了幾堂課後覺得不適合就未繼續上課,而解約。惟被告並未提出或請求調查購買林鼎曜數位USB教材契約內容,亦未說明為何能解除契約,是該部分抗辯亦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