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SISKA YULI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積欠原告之買賣價金新臺幣1萬780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查,原告陳報之被告居留證照片記載被告之居留地址在桃園市桃園區,另經本院查詢被告之居留證明書資料,則顯示被告之居留地址為桃園市平鎮區,有上開照片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依卷內資料,查無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所定特別審判籍之情形。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