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徐子珈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11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