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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徐子珈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11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