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林亞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