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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黃土欽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補正訴之聲明、當事人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4款、第121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記載其姓名暨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再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然由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9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一、被繼承人黃陳阿甘之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黃土欽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二、受告知人黃雅綺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土欽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三、訴訟費用由受告知人黃雅綺與被告等案應繼分比例負擔」,然並未列黃陳阿甘之繼承人為被告,有民事更正起訴狀在卷可稽。嗣原告於115年7月7日又具狀如附件所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一)狀,然其內容僅為事實陳述,仍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另前開書狀當事人欄雖雖有列黃陳阿甘繼承人,然黃陳阿甘於93年11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依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顯有漏列。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