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18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仙溪蘭若
法定代理人 釋天迺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安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啊隆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宇翔律師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870元(計算式:占用高雄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1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50元/平方公尺=48,750元、占用同段2130地號土地面積共5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元/平方公尺=128,750元、占用同段2131地號土地面積共2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70元/平方公尺=218,370元,合計395,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