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黃雅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士緯、五衍集廣告有限公司、呂美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