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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育霖 
被      告  陳嘉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2,300元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3%
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9,674元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3%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