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榮、李漢宇、李丞佑、李國任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113年度旗簡字第2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